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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贵州省电力市场化中的相关操作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2-09-27 15:21:57

探讨|关于贵州省电力市场化中的相关操作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自2015年启动以来,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家想尽办法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来提升用户的“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国家发改委出台重磅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文件指出“要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但是,笔者注意到有个别省份在执行1439号文与809号文的一些做法有待商榷,下文以贵州省为例,就电力市场化中的相关操作及可能带来的影响问题进行探讨。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老夫子)

1.关于“809号文”中的12月电网代理购电价格的执行性

“809号文”中指出电网企业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以上网侧平均电价作为电网代理购电价格。而按照现行价格机制的优先发电电量仅是将剩余电量作为电网企业的电量来源,而非用来作为拉低电价的价格来源。12月贵州省公布的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为0.3760元/千瓦时,而12月市场上网侧平均电价为基准电价上浮18-20%,为0.41477-0.4218元/千瓦时。

2.电价定价制度的合理性

早在“1439号文”规定取消目录电价之前,贵州省制定目录电价的制度上就出现了一些定价问题。主要表现在,只要参加电力市场化的单一制企业,其电费会比目录电价高出约0.06元/千瓦时左右。而在执行“1439号文”文件之后,单一制电价的“倒挂”问题依然存在,致使单一制用户不参加电力市场化反而电费更便宜。

3.分时电价制度的合理性

“1439号文”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目的是利用分时电价的方式,引导电力用户进行错峰、调峰,减少峰时段用电总负荷,降低碳排放等。全国各省也都通过调整分时电价的上下浮比例响应国家政策。如浙江省取消了平时段,只有尖峰(2小时)、高峰(10小时)、谷(12小时)时段,峰谷价差高达0.6228元。重庆峰时段上浮60%,谷时段下浮62%,峰谷比达到4.2:1等。贵州省在最新的《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分时电价的政策如下:

贵州省2022年分时电价政策虽定义了下限不低于20%,但对比其他省份上浮60%左右的数据仍相差较大。参考其公布的12月电网代理价格表中,峰谷上下浮比例仅为33.4%。不但低于早期全国各省平均的上下浮50%,其峰谷比仅有2:1。

4.年度交易的公平性

首先,贵州省发电侧企业达成某种共识,除发电侧自己的售电企业与电网自己的售电企业之外,不与其他售电公司进行2022年年度电量交易。其自己的售电企业购买上网侧电价分别为高能耗企业0.4218元/千瓦时、大工业0.3754元/千瓦时(由于单一制用户市场化电价“倒挂”的情况,发电侧也同样不愿针对单一制用户进行市场化销售)。而非发电侧与电网侧的售电公司只能够通过2022年之后进行的月度摘牌挂牌交易获取高能耗行业电价上浮无上限、大工业0.4218元/千瓦时的高价格电量,且电量无法保证是否足够。

贵州省电力交易中心于2021年12月09日20:23分在其公众号中发布了《关于开展2022年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通知》,通知2021年12月9日-15日开展2022年市场化电量年度交易。但其官网并未发出通知,在其公众号发出通知之时9日已经无法进行交易,再排除休息日,实际可交易时间仅为10、13、14、15日共4天时间,时间非常紧迫。

其次,针对高耗能企业的划分标准尚未做出明确文件规定,目前暂由发电侧来判断哪类企业需要按照高耗能电价售卖、哪类企业按照大工业电价售卖。

由于时间紧张,非发电侧与电网侧的售电公司2022年将无法开展新增电力用户业务,同时由于没有可以交易的电量而导致之前签订的跨年度长协合同无法执行,由此产生的偏差罚款将成为贵州省绝大多数售电公司的巨额亏损原因。

以上为贵州省电力市场化中的相关操作,笔者认为可能会给贵州省电力市场带来一些影响。

1.电力用户面临的“两难”问题

根据贵州电网12月公布的数据,其代理购电价格低于由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电价。而“1439号文”规定已经参加过电力市场化的电力用户如若退出,则需要以1.5倍缴纳电费。导致已经加入市场化的电力用户不退出市场化则电价相对较高,退出市场化则电价更高。尚未参加市场化的电力用户则由于电价问题可能不愿意入市。

2.对民营售电企业的影响

首先,民营售电公司由于无法购买到电量来兑付跨年合同的老用户电量,需承担《关于开展2022年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的通知》中规定的正偏差电量以1.1倍加权成交价罚款。

其次,民营售电公司无法购买到电量来开展新售电业务。

电力市场化改革如今已在全国各省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作为行业的从业者,笔者期待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让电力用户能够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让售电公司能够在一个健康有序的正当竞争环境中,为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贡献自身的价值。

(注:以上为作者投稿,文中内容观点仅代表作者,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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